的线索来源2017年3月初,银行向Yangzhong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法监督,声称它已承诺的权利毛泽东的存单参与此案。该“承诺”不构成担保,扬中市人民法院补充称,该“承诺”是被执行人违法行为。
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某银行的监管申请后,查明了以下事实:一是对案件涉及的合同进行了审查,确认了某银行对案件涉及的存单有质押。因公司未在票据到期日将1000万元的应付票据存入银行,银行有权根据《质押合同》对毛某琴质押的1000万元存款存单行使优先清偿权。第二,在本案执行过程中,执行院同时执行了另一件案件,即毛某勤与王某龙私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。一审,法院根据王某龙的申请,冻结了毛某勤某银行12张存款证明,金额总计6400万元。一家银行也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,理由是它已经质押了这12张存单的权利,并向法院提交了申请。发出一份书面承诺,其内容与本案例中的“承诺”基本相同。法院解除对缴存凭证冻结后,王牟龙拒不受理,并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。第一、二、再审均认定某银行对12份存单依法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让权。他不支持王牟龙的要求。
监督意见3月14日,2017年,Yangzhong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Yangzhong城市人民法院,说明银行发行的“承诺”不构成保证在法律意义上的担保,法院裁定,它应该承担还款责任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。法院驳回了一家银行的反对意见,并引导其提交执行反对意见。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,法院要求其按照审判和监督程序进行处理,这导致一家银行大量卷入诉讼。建议法院依法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。